中国律师控告微软联想侵权?
刘龙生在和我们沟通的时候说,他虽然是一个律师,但本次起诉完全是从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的。很多人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反垄断法,因而在反垄断的问题上有所迟疑,其实大可不必。我状告联想和微软就是要给消费者和小企业一个启示。目前,诉状已经递交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是否受理将在一周内得到回答。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也欢迎大家来稿就此问题发表意见。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龙生,男,1966年5月生,汉族,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南小街七-3-201
电话:010-64629285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大厦6层
电话: 010-62617711
法定代表人:约翰·施德夫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10号
电话:010-82878888
法定代表人:柳传志
案由: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在联想家用电脑中全面预装widows xp的搭售行为导致如下侵权事实成立:
1. 违背原告意愿、限制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
2. 以不按照规定对不同商品的硬件和软件明码标价手段非法牟利,同时侵犯原告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
二、判决原告有权按照公平价格选购联想家用电脑,并有权拒绝搭售windows xp
三、责令微软公司和联想公司纠正在家用电脑中全面预装widows xp的搭售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二○○二年"五一"假期间,准备选购一部品牌家用电脑,先后在三元桥联想1+1专卖店、海龙大厦、太平洋电脑城等销售点了解联想家用电脑产品。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是位居国内四大PC品牌之首的电脑厂商。原告所看到的联想家用电脑都预装了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的中文windows xp 系统软件(见证据1-3)。原告询问可否只购买整机硬件而不要软件,同时扣除软件部分的价格?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行,预装的windows xp软件也不单独标价,要买整机就必须按联想公司规定的统一价格与预装的windows xp一起购买。
原告了解到windows xp和widows98的市面零售价都是一千九百多元,而好几种linux的版本只须几十元,价格相差悬殊。微软公司也公开承认过其系统软件存在多处漏洞,同时原告也无法知道联想电脑价格中包含的windows xp实际价格,出于多种原因,所以原告倾向于选择购买国产linux系统软件,而不愿意购买windows xp。
经了解,这种将电脑整机和微软操作系统统一搭配销售的行为,是微软公司和联想公司的主动合作行为(见证据4)。由于微软公司和联想公司的统一搭售行为,使原告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购买联想电脑和配置系统软件。
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违背了作为购买者的原告之意愿、限制了原告的选择权,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该行为违背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这种对不同商品的硬件和软件不分别标价的做法属于不按规定标价的非法牟利行为,该行为违背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即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即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4.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的规定。
三、这种销售行为是一种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强迫交易行为。
这种在家用电脑上全面预装windows xp搭售的做法是微软公司和联想公司在相互合作协议基础上的主动行为。联想公司作为国内四大PC厂商之首,加上同方、长城、TCL等公司的家用电脑销售占有国内家用电脑市场的60%以上,而微软公司在和联想公司签署在家用电脑上全面预装windows xp协议的同时,也和同方、长城、TCL等公司签署了相同的协议(见证据4、5)。此外,微软公司还和海尔,方正、七喜、美鹰等国内知名的大企业签定了软件预装合作协议(见证据6)。目前微软公司还在不断地努力扩大这个协议联盟。根据已经公开的报导业已可以证明:微软公司和联想公司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在国内家用电脑市场上的完全排他性的协议,根据被告之间的协议,联想公司是在其全部的家用电脑产品中预装windows xp。很明显,被告的行为是企图使中国家用电脑市场继续维持和扩大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并竭力促使预装windows xp 的家用电脑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家用电脑标准(见证据7、8)。
由于这种做法是以违背像原告一样情况的购买者意愿和限制了所有购买者的选择权为代价的,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损害了其它软硬件厂商的利益,使其它经营者处于不利的且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最终仍然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而被告这种先于消费者的意愿在家用电脑中全面预装widows xp的搭售行为,是一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妨碍竞争、以达到对家用电脑市场高度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先于消费者的意愿、替消费者做主、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强迫想购买其电脑的消费者只能接受其预装的windows xp,这是法律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也是对国内尚未成熟的高科技产品消费者的一种愚弄。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赋予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特诉请法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利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判定。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诉状副本两份,附证据9份